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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2001-04-05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将近期涉诉案件公告如下:
      一、2001年3月22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3月13日作出的裁定书:本公司与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下称国华银行)担保合同(1998年4月17日)纠纷一案,因国华银行申请财产保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公司财产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查封、扣押和冻结清单原文如下:
  1、不动产
  (1)龙湖区紫云庄中贸大楼(宏业大楼),除北座1-3层及6-7层。(2)宏业商厦土地使用权。(3)揭东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4)金园区工业城土地使用权。(5)揭东塔岗预制场土地使用权。(6)金刚石城土地使用权:商贸城8楼。(7)其他房地产。
  2、股票、债券
  (1)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50万股,金额为500,500.00元人民币。
  (2)深圳天极光电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50万股,金额为505,000元人民币。
  (3)四川西南华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50万股,金额为505,000元人民币。
  (4)深圳三九胃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0万,金额为208,000元人民币。
  (5)海湾(澄)大桥债券。
  3、股权
  (1)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业物业发展公司100%股权。
  (2)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业金刚石工业公司100%股权。
  (3)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的100%股权。
  4、宏业集团、新业公司银行存款。
  二、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诉本公司借款纠纷案件(见2000年8月8日《证券时报》公告文)已到诉讼执行阶段,2001年1月5日,本公司收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汕中法委执字第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本公司位于汕头市金津河边的金津花园A1-A16幢别墅及B1-B15幢别墅。本公司于2001年2月22日向法院提出异议。2001年2月25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汕中法委执字第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已被查封的别墅,现该别墅正在拍卖中。
  三、因本公司于1998年7月向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下称“广发行”)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已逾期未还,2001年3月12日,广发行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清偿贷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
  四、因本公司于1998年7月向广发行外马办事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已逾期未还,2001年3月1日广发行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其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