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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宏 业:预亏公告2001-12-31  

						    公司预计第四季度和2001年全年仍将亏损,具体亏损数额有待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
    一、原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经济特区
荣华铜业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款人民
币5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