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预计第四季度和2001年全年仍将亏损,具体亏损数额有待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 一、原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经济特区 荣华铜业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款人民 币5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