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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宏 业:重大诉讼事项2002-03-19  

						    本公司与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下称粤财公司)借款纠纷一
案,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被执行人宏业公司所有的位
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津河边金津花园A1-A3、A5-A8等共27幢别墅作价
6339045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粤财公司,抵偿本案部分债务。
    上述别墅本公司作为长期投资项目,帐面投资金额4371万元,
已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793万元。本公司认为作价过低,已向广东省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异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