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下称粤财公司)借款纠纷一 案,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被执行人宏业公司所有的位 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津河边金津花园A1-A3、A5-A8等共27幢别墅作价 6339045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粤财公司,抵偿本案部分债务。 上述别墅本公司作为长期投资项目,帐面投资金额4371万元, 已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793万元。本公司认为作价过低,已向广东省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异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