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重大诉讼公告 因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1998年10月为本公司开立远期信用证,信用证于19 99年4月到期,本公司未能全额付还信用证项下资金,由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垫 款,共结欠其垫款本金计1136125.62美元。近日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向汕头市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本公司立即偿还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垫款本金美元 1136125.62元及至全款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2、汕头经济特区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由本公司及汕头经济特区金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