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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宏 业:重大诉讼公告2002-05-21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重大诉讼公告

    因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1998年10月为本公司开立远期信用证,信用证于19
99年4月到期,本公司未能全额付还信用证项下资金,由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垫
款,共结欠其垫款本金计1136125.62美元。近日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向汕头市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本公司立即偿还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垫款本金美元
1136125.62元及至全款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2、汕头经济特区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由本公司及汕头经济特区金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