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诉讼公告 本公司近日接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按有关规定,董 事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1998年9月向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贷款人民币680万元,期限为 1998年9月30日至1998年12月15日,抵押物为本公司位于汕头市紫云庄中贸大楼北 座一至三层2144.18平方米房产。现已逾期未还,近日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向汕 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立即应偿还贷款本金680万元及利息、罚息 1805546.2元(暂计至2002年3月20日,以后另计);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所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 优先受偿权;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本诉讼将于2002年8月6日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