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油:诉讼进展公告2009-09-07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联油 公告号码:2009-073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08年10月15日,交通银行天津分行(下称交行天津分行)与海南寰岛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
司)、天津绿源生态有限公司、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行
天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
依据交行天津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2008年10月29日,天津二中院查封了本
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房产证号
HK018840)、D4 (房产证号:HK018826)[详见天津二中院2009 年8月27日《民
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异字第0025 号]。
2、2009年3月26日,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称海甸岛公司)向海
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口中院)递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海甸岛
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房
产证号HK018840;面积:908.31 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4 (房产
证号:HK018826;面积:908.31 平方米;价值:¥3,545,924.16)的房产归其
所有(详见2009 年4月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09 年4 月20 日,本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书》,因
被查封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房产证号:
HK018840;面积:908.31 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4 (房产证号:
HK018826;面积:908.31 平方米)房产不属于本公司所有,应归海甸岛公司所
有,请求解除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 (房产证号:
HK018840)、D4(房产证号:HK018826)采取的查封措施,终止对以上财产的执行。
2009 年6 月20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2009年6月11日《民事裁定书》2
(<2009>二中执异字第0020 号)裁定:“本院查明,2008 年月10 月15 日,交
行天津市分行与海南油脂公司、绿源生态公司、燕宇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交行天津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依据交行天津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
请,2008 年10 月29 日,本院查封了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海南油脂
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 房产证
号:HK018840)、(D4 房产证号:HK018826)。2008 年12 月17 日本院作出(2008)
二中民二初字第97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交行天津市分行于2009 年2 月16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
认为,在诉讼中依法查封异议人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所称被查封标
的物为案外人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有,依据不足,且案外人海口海甸
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也未对此标的物主张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本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详见2009 年6月
2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09年7月3日,海口中院就海甸岛公司诉本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作
出(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位于海口市美兰区
海甸四东路的寰岛大厦A3 区写字楼和寰岛花园别墅D1 栋、D2 栋、D3 栋、D4 栋、
D5 栋和D6 栋的房产归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所有;限被告联合油脂公司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上述房产办理过户给原告海甸岛房
地产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447512 元,由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负担134253.60
元,由被告联合油脂公司负担313258.4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详见2009 年7月10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09 年8 月13 日,海甸岛公司对天津二中院2009 年6 月11 日[天津二中
院《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异字第0020 号)]作出的裁定提出了书面异
议。2009 年9 月4 日,本公司收到2009 年8 月27 日天津二中院作出的民事裁
定书[(2009)二中执异字第0025 号],裁定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本院在诉
讼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油脂公司名下的两栋别墅符合法律规定,后案外人海
甸岛公司通过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确认该标的物为其所有,致使本3
院在执行(2009)二中执字第0048 号一案中,现不宜对该标的继续执行。因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
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房产证号:HK018840)、
D4(房产证号:HK018826)]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无其它新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四、本案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本案相关房产的处置,本公司不进行账务处理,也不影响公司本期的盈亏。
五、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 年8月2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9)
二中执异字第0025 号]。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