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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联油:诉讼进展公告2010-01-14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联油 公告编号:2010-006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03年10月29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下

    称交行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下称天津绿源)签订《借款合同》(编号贷字A101F03006

    号)。合同约定: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绿源提供人民币1980万元的贷

    款。同时,为保证借款合同履行,交行天津分行与被告海南寰岛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保字A101F03006-1);与被告天津燕

    宇置业有限公司(原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下称天津燕宇)签订《保证

    合同》(编号保字A101F03006-2)。本公司及天津燕宇为上述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2004年9月,《借款合同》(编号贷字A101F03006号)约定到期

    后,天津绿源未能按期全部履行偿还贷款,至今拖欠原告贷款本金770

    万元,利息罚息3,594,162.6元(截止到2008年6月21日)。本公司、

    天津燕宇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2008年10月21日,本公司收到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2

    民法院(下称天津二中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

    权利,原告追偿被告偿还贷款权利至被告全部清偿贷款本息时止(详

    见2008年10月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08 年12 月18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调解书》

    ([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 号),经天津二中院主持调解,交行天

    津分行与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四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天津绿源于2008年12月27日前偿还原告交行天津分行贷款

    本金人民币770 万元、截止到2008年6月21日利息、罚息3,594,162.6

    元,及自2008 年6 月22 日至全部偿付完毕贷款本金之日的利息(按

    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上述给付事项被告天津

    绿源如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人

    民币89,565 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782.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计人民币49,782.50元,由被告天津绿源承担;(4)被告本公司、

    天津燕宇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四方别无其他争

    议(详见2008年12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09 年2 月24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裁定书》

    ([2009]二中执字第0048 号),具体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

    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作出的(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 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

    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

    务,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于2009 年2 月16 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3

    行的申请,请求冻结、扣划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

    元(含执行费78744 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

    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 元(含执

    行费787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

    2009 年2 月24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出具给本公司的《执

    行通知书》([2009]二执通字第0048 号),具体内容为:本公司与

    交行天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8)二中民二初字

    第97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本公司未按规定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09 年2 月16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九条的

    规定,通知你公司在即日起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

    (详见2009年2月2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08 年10 月29 日,天津二中院查封了本公司(原海南寰岛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

    园两栋别墅(D1 房产证号:HK018840)、(D4 房产证号:HK018826)。

    2009 年4 月20 日,本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

    书》,请求解除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

    (房产证号:HK018840)、D4(房产证号:HK018826)采取的查封措施,

    终止对以上财产的执行。

    2009 年6 月20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级院《民事裁定书》4

    ([2009]二中执异字第0020 号),具体内容为:本院查明,2008 年

    月10 月15 日,交行天津市分行与海南油脂公司、绿源生态公司、燕

    宇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行天津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在

    诉讼中,依据交行天津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8 年10 月29 日,

    本院查封了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海南油脂公司)名下位于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 房产证号:

    K018840)、(D4 房产证号:HK018826)。2008 年12 月17 日本院

    作出(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交行天津市分行于2009

    年2 月16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依法查封异议人

    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所称被查封标的物为案外人海口海

    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有,依据不足,且案外人海口海甸岛房地产

    开发总公司也未对此标的物主张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裁

    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详见2009年6月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09 年7 月7 日,本公司收到海口中院2009 年7 月3 日出

    具的《民事判决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 号),具体内容

    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城市房地

    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

    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5

    确认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大厦A3 区写字楼和寰岛花

    园别墅D1 栋、D2 栋、D3 栋、D4 栋、D5 栋和D6 栋的房产归原告海

    甸岛房地产公司所有;限被告联合油脂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上述房产办理过户给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

    司(详见2009年7月1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6、2009年9月4日,本公司收到2009年8月27日天津二中院作出的

    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异字第0025 号),具体内容为:本院认

    为,本院在诉讼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油脂公司名下的两栋别墅符

    合法律规定,后案外人海甸岛公司通过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确认该标的物为其所有,致使本院在执行(2009)二中执字第0048

    号一案中,现不宜对该标的继续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海南省海

    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房产证号:HK018840)、

    D4(房产证号:HK018826)]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详见

    2009年9月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0年1月12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下称兰州同创嘉业)收到天津二中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

    书》([2009]二中执字第48-1号),具体内容为:关于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我院

    作出的(2009)二中执字第00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

    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6

    执行以下事项:请将应付被执行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的红利11422689.10元依法予以冻结不得向其发放,如私自发放未

    经本院准许将依法追究你公司的相应法律责任。

    2010年1月12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同时收到兰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兰州市工商局)以传真形式转发的由天津二

    中院出具给兰州市工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

    48号),具体内容为: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海南联

    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二中执字第

    00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请将被执行

    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兰州同创嘉业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422689.10元的股权依法予以查封,未经本院

    准许不得为其办理转让、过户、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自

    2010年1月12日至2011年1月11日,逾期自动解封。

    三、本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事项。

    四、本诉讼进展结果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主营项目目前处于预期的

    筹备阶段,且无预期的经营利润。因此,本诉讼进展结果不会对本公

    司当期和期后利润及经营产生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7

    五、备查文件

    1、天津二中院给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出具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1号)。

    2、兰州市工商局转发兰州同创嘉业的由天津二中院出具给兰州

    市工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号)。

    特此公告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