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油: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2-01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贵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10年1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信息资讯网上,刊登了《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会议通知》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0 年2 月1 日(星期一)上午9:30 在海口市
金莲花荷泰海景酒店1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
《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
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梁德根先生主持了会议。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 4 名。自然人股东出示了本人身份证、股票
账户卡,持股凭证,法人股东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公司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股
东均为截止2010年1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理人,其所持股份
总数68,727,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23,270,000股的21.26%。其
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工作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3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一项议案:审议《关于公司变更名称并修订〈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
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没有适格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本次会议对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关于公司变更名称并修订〈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具体表
决结果见公司公告)。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本页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魏永柏、贾建明
2010 年2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