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0-04-27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
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
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递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
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网
站上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公司股东名册;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关联
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关联人;
(六)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保荐人、承
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
外界泄露和报送,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与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
间等。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海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4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职能部门、下属
子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发生时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对内幕信息
加以核实;并需于次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同时告
知该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二)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将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董事会秘
书处统一汇总登记备案;
(三)董事会秘书处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
按照规定向海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买卖公
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5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核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并做出处
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
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6
附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登 记 表
所 属 单 位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职 务获取信息时间 获取资料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