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诉讼进展公告2010-06-28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0-027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10 年3 月19 日至2010 年4 月21 日,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
称:兰州亚太)分两期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
称:同创嘉业公司)提供人民币借款合计354 万元,用于同创嘉业公司房地产开
发的流动资金。上述两期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本公司为同创嘉业公司
的上述两期借款做了连带责任担保(详见2010 年5 月1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0年5月13日,兰州亚太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兰州市
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同创嘉业公司、本公司357.58万
元(含期间利息)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
3、2010年5月20日,兰州市中院作出关于上述诉讼事项的《民事裁定书》
([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同创嘉业公司、
本公司存款357.58万元;若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2010
年5月2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0年6月25日,本公司收到由兰州市中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的《民事裁
定书》([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05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
定,现因原告兰州亚太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同时
撤回了对被告同创嘉业公司、海南亚太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亚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2
公司存款357.5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无其它新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四、本案对公司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及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0]
兰法民二初字第00053号)。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