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5-13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贵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按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11年4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信息资讯网上,刊登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
会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会议通知》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
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上午 9:30 在
海口市金莲花荷泰海景酒店 1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梁德根先生主持了会议。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法人股东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公司验证,
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11年5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理人,
其所持股份总数36,485,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23,270,000
股的11.286%。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八项议案:审议《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审议《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2010 年年度报告
及摘要》、审议《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2010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审议《关于续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 2011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听取《201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审议《关
于提名陈罡先生担任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
议案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没有适格股东提出临时提
案。
本次会议对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国富浩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 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0 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关于提名陈罡先生担任董事的议案》;
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具
体表决结果见公司公告)。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启良
经办律师:魏永柏
杨 钊
20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