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诉讼进展公告2012-07-06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2-021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05 年6 月24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下称:
天津绿源,现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下称:农行金
信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480 万元。本公司及天津燕宇置业有限
公司(下称:天津燕宇)、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中敖)提供了连带
责任保证。
由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未支付贷款利息,且在农行金信支行的借款也已经
逾期,农行金信支行于2008 年6 月5 日向天津一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
告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2008年6月10日,天津一中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
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天津一中院申请复议一
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因涉及上述法律诉讼,本公司所持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下称:
蓝景丽家)50%的股份被天津一中院查封冻结。(详见公司于2008 年6 月28 日和7 月
17 日及2009年2月12日、2月2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2 年 7 月 4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一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09]一中执字第
77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天津一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8 年 6
月 11 日作出的(2008)一中民二初第 93 号民事裁定书及 2008 年 11 月 12 日作出的(2008)
一中民二初第 93 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在北京蓝景丽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在北京蓝景丽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
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2、冻结期限为壹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进展结果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自2007年投资蓝景丽家以来,该公司一直无实际生产经营,未给本公司带来
任何收益,所以对本公司当期和期后利润及经营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一中执字第 77 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