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9-11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贵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按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12 年 8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信息资讯网上,刊登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
司董事会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公司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于2012年9月11日下午2:30在海口市金莲花荷泰海景酒店15楼会议室
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2年9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9月10日下午3:00至2012年9月
11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
议通知》所告知的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
董事长梁德根先生主持了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31人,代表股份448726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8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958800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12.25%。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人,代表股份5284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1.634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
议案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没有适格股东提出临时提
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上述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平台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投表通过(具体表
决结果见公司公告)。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启良
经办律师:魏永柏
夏子欣
2012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