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4-02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贵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按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13 年 3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信息资讯网上,刊登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
会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列明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
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于2013年4月2日上午9:
30在海口市金莲花荷泰海景酒店15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完全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梁德根先生主持了会
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39,598,00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2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
议案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没有适格股东提出临时提
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一、《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二、《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三、《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四、《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六、《关于续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七、《2012 年度独立
董事述职报告》;八、《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九、《关于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其中八、九两项议案以累计投票的方
式选举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七届监事会成员(具体表决结果
见公司公告)。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启良
经办律师:魏永柏
刘淑瑶
201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