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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实业:对参股公司相关事项的公告2013-09-03  

						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3-021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参股公司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2010 年 6 月 9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0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北
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一亿元投资款项进行立案追讨的议案》,为了进一步
维护本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就公司对北京蓝景
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一亿元的投资款项尽快催促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讨,并依法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详见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接到本公司关于上述当事人于振涛涉嫌职务侵占本公司人民币 1 亿元的报案后,海
口市公安局进行了长时间调查并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该事项不予立案。为了维护
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随即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海口市人民
检察院对海口市公安局就于振涛涉嫌侵占本公司人民币一亿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监
督。
    近日,本公司收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海检群复字〔2013〕38 号),主
要内容如下:
    “经我院侦查监督处派员认真审查了申诉材料及案卷材料,核实相关情况,现将审
查结果答复如下:
    现有证据未能证明于振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于振涛在转让寰岛公司(即本
公司)股份给魏军、赵伟时是背债式转让,本案证据不能证实于振涛侵占寰岛公司资金
的行为。寰岛公司对明光公司(即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增资参股的
3000 万元和 7000 万元均经该公司董事会表决同意并发布公告,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投资
程序,已经过办理验资手续及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寰岛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上占蓝景丽
家公司 50%股权。因此,同意海口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
八条之规定,对于振涛涉嫌职务侵占罪作出不立案决定。如果你公司认为公司的权益受
损,请你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你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将会继续采取有效法律手段,追讨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
司一亿元的投资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切实保护本公司及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