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2014-04-08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
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
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股东
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
利益和长期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4、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5、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6、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8、坚持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原则。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年)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
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二)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
东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
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 年)具体事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并用于保证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和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
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数是否与公司
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匹配,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
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份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公司可以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本次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一)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
发展所需资金和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监事充
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或因特殊情况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董事会应提交详细的专项说明,包括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
百分之三十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使用计划及预计投资收益等,由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若公司年度
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
和意见。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或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风、洪水、战争、罢工、社会动乱等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六)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
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七)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
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作出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