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2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广股会字[2014]002号
致: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广
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
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
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1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海南亚太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4
年5月5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并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
办法等相关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在海口市金莲
花荷泰海景酒店 1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龚成辉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共2名。均为截止2014年5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其所持股份总数49,454,39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3%。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海南亚太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公司《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审议公司《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三、审议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四、审议公司《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五、审议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六、审议公司《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七、听取公司《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八、审议《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九、审议《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十、审议《关于补选
贾宏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钟炜
经办律师: 魏永柏
张光
20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