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关于签暑《凝血酶(TH)提取及系列产品生产、中成药生产高科技产业化建设项目(1期)合同》的公告2014-07-08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4-034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暑《凝血酶(TH)提取及系列产品生产、中成药生产
高科技产业化建设项目(1 期)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风险提示:
本公司和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凝血酶(TH)提取及系列产品生产、中成药
生产高科技产业化建设项目(1 期)合同》仅为项目建设用地及项目实施前期的投资意
向合同,项目出让土地的面积、四至、用地期限、出让价格还需进行土地招牌挂程序并
正式签订《兰州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合同签署概况
日前,在第二十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上,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本公司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凝血酶(TH)提取及系列产品生产、中成药生产
高科技产业化建设项目(1 期)合同书》,具体如下: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凝血酶(TH)提取及系列产品生产、中成药生产高科技产业化建设
项目(1 期)。
2、项目建设地点:兰州新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具体位置以甲方划定的红线范围为
准。
3、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用地约 160 亩,建设周期 2 年,建设 6 条凝血酶生产线、
6 条重要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和基础工程,主要建筑物包括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
库、辅助车间及办公综合楼、研发技术中心、药品检测中心、职工食堂、职工宿舍、门
卫室等相关辅助配套设施。
4、计划总投资 5.200413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4.927224 亿元。
5、项目投资强度:308 万元/亩。(投资强度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
投资÷项目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厂房和设
备投资额按照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时的厂房建造成本和设备购置成本计算,地价款按
照合同约定成交金额计算。)
第二条:项目建设及管理
1、乙方投资项目占用建设用地面积约 160 亩,出让土地的面积、四至、用地期限、
出让价格等以正式签订的《兰州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甲方有权根据项目规划和乙方的投资计划以及建设进度分期供地。
2、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
用途,更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3、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时将项目保证金打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保证金缴纳
数额和账户以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缴纳用地预申请保证金的函》为准。
乙方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项目用地后,其支付的保证金可充抵乙方应缴纳的土地出
让金和竞买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若乙方未取得项目用地,其保证金不计利
息全额退还。
4、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后 3 个月内,项目必须实现实质性开
工建设(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若供应的项目用地,超过半年未开工建设的,
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20%的闲置费,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由管委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
权。虽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在约定竣工时间内形象进度达不到 60%的,收取土地
出让价款 10%的闲置费,推迟 6 个月还不能竣工的,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20%的闲置费。
5、乙方投资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 2 年内建成投产,建成投产后 1 年内达产。
乙方投资项目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履行完成合同中项目建设的任务。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当年实施 160 亩的开发建设工程,并在 2 年内全面完成。
因甲方原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原因、国家政策原因、不可抗力原因等影响工期的,
前述工期应当顺延。
6、乙方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其地块按照开工进度由甲方分批提供(甲
方延期提供的,乙方的开竣工工期应当顺延)。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则甲方
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处分土地的供应。
7、进度计划
(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形象进度和节点进度),并严格按照
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措施及方法的总体说明向甲方
备案。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此类措施与方法都不应有更改。若工程实际
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必要措施以达到计划进度,由此产生的支
出由乙方承担。
8、乙方投资项目如符合《兰州新区 2013 年招商引资项目导则》规定的条件,则可
享受新区相关优惠政策。
9、项目投产后,乙方应优先考虑解决兰州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剩余劳动力,尽量协
助甲方促进兰州新区经济发展。
10、乙方投资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甲方《兰州新区 2013 年招商引资项目导则》
规定的条件,如未达到则不得享受《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奖励
和返还资金要全部退还。
11、乙方建设项目达产后,单位面积税收总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亩。自竣工之日起
经过六个月的试产期即视为达产,试产后税收总额低于 10 万元/亩的,不得享受《兰州
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奖励和返还资金要全部退还。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将兰州新区的基本情况、优惠政策等资
料及时提供给乙方,保障乙方投资项目的顺利进展。
2、甲方有权随时监督乙方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投资额度按约定的计划进行,未
按计划进行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3、甲方督促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根据项目进度为乙方办理建设项目所需的所
有行政审批手续和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登记手续。
4、甲方负责完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证乙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5、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在建设和经营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乙方申请享受
兰州新区优惠政策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6、甲方应当积极扶持乙方发展,推广和宣传乙方的经营产品,协助乙方树立企业
形象,招商引资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关的项目,形成经济产业链,以利于乙方投资项目做
大做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的投资及建设行为符合兰州新区招商优惠条件的情况下,有权按规定享
受兰州新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相关资质证明、企业的生产
经营状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资金投入进度计划的相关文件资料,随时接受甲方的监
督,并保证按计划投产经营。
3、乙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接受行政主管
部门检查,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乙方要确保项目在兰州新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其它审批手续,安全生产,
合法经营。
5、乙方的项目规划和设计要符合兰州新区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经甲
方审核同意,由甲方监管实施。
6、乙方负责项目用地红线内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等自用设施的建设。
7、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确保建设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8、乙方依法建设、经营、管理,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9、乙方必须保证按时向新区缴纳各项税金。
10、乙方应按设计标高进行施工,并承担费用。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中,因国家
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
的协议。
2、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需要征得合同另一方
的同意。合同另一方不同意解除的,提出变更解除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如有单方面变更、
解除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除承担本合同已经约定的责任和处罚外,违约方应赔
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保密
本合同书所涉及的内容,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披露,但甲
方根据管理的需要向有关部门汇报、统计、审核以及国家有权部门规定披露的除外。
第八条:其他
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各方可免除违约责
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
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说明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但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系因过错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的,则过错方仍应
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而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或者无法完全执行的,合同双方
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形成书面补充合同。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
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及其他方式进行完善,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2、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文件(如政府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3、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合同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公司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在兰州新区建设
“凝血酶及中成药项目”,本次兰恰会上公司与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凝血酶(TH)
提取及系列产品生产、中成药生产高科技产业化建设项目(1 期)合同书》即为该项目
实施前期的投资意向合同。如若项目顺利实施并投产,将能彻底改变公司现有主营业务
并有力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其他相关说明
目前,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尚未完成,实施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还没有到
位,本公司将在该项目相关正式合同签订后多方筹措资金,以保证该项目的前期资金投
入,本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凝血酶(TH)提取及系列产品生产、中成药生产
高科技产业化建设项目(1期)合同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