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10-30
海南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
年第九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子公司经营发
展的需要,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
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
该项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该担保事项的实施,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内部控
制审计及相关业务,聘期一年。依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拟签署的《审计事务约
定书》的约定,审计报酬为人民币 35 万元。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决定,认为
支付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年度审计报酬完全合理。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钊 殷广智 郑金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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