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关于公司股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03-14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5-006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大市)原股东之间
产生诉讼纠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7 月出具《民事判决书》(西
民初字第 10112 号),裁决:
一、确认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百分之九十九的股权归原告万恒星光(北
京)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二、确认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百分之一的股权归原告星光浩华(北京)投
资有限公司所有。”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8 日披露相关公告。
2015 年 3 月 2 日,海南证监局向本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兰州亚太)下发了《关于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对兰州亚太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兰州亚太配合
本公司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
近日,兰州亚太给本公司送达了 2012 年该公司与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
公司(下称万恒星光)、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星光浩华)签署
《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
称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1: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2: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一、合作背景
1、甲方 1 与甲方 2(以下合称“甲方”)是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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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大市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大市公司 99%和 1%的股权。
2、大市公司目前持有上市公司*ST 亚太 32220200 股股票;乙方持有上市公
司*ST 亚太 14485677 股股票。
3、目前甲方通过大市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ST 亚太 32220200 股股票处于轮
候查封状态,不能有效转让与过户。
鉴于上述合作背景,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秉着为促进上市公司未来良好
发展的共同意愿,稳定上市公司目前经营、管理格局,本着诚信合作的宗旨达成
本战略合作协议。
二、合作宗旨
1、甲乙双方在本次合作中建立的一致行动关系是本次战略合作的基础和目
的。战略合作期间或结束时,甲方应将大市公司持有的、占上市公司股本 9.97%
的上市公司*ST 亚太 32220200 股份转让给乙方,对价另议。
2、本协议以自愿、相互监督、保守秘密、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为基
本原则。
3、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互相协调处
理和解决大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ST 亚太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
三、战略合作关系和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各自建立良好、互信的信息交流机制
乙方通过和甲方建立一致行动关系,享有对大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情况的知情权,
乙方对以上信息负严格保密责任。
2、甲乙双方在战略合作中采用的合作方式
(1)在战略合作期间,甲方应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保持一致行动关
系,有关大市公司的发展演变情况以及大市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ST 亚太的股
份所涉及的有关表决、披露、过户等事项,双方均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不得单方
面处理及解决有关大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所有事务。
(2)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及大市公司同意将大市公司持有的、占上市
公司股本的 9.97%的上市公司*ST 亚太 32220200 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委托乙方
代为行使。
(3)战略合作期间,乙方应及时将上市公司*ST 亚太有关事项信息通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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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同时,兰州亚太也给本公司送达了由万恒星光、星光浩华分别由 2014 年 4
月及 2014 年 11 月发给兰州亚太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撤销表决授权并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了使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价保持相对稳定,维护广大股东
和贵我双方的共同利益,贵我双方于 2012 年签订了《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
司与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简称:“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
在不损害我方及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我方愿与贵方行动一致、保持一致行
动关系并将股东表决权授予贵方行使,同时又约定,贵方应“及时向甲方(即我
方)通报上市公司*ST 亚太的有关事项信息和表决情况;在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过
程中,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签订至今,贵公司始终未向
我方通报过上市公司事务信息,更未就任何重大事务向我公司通报并事先征求我
方意见;并且,让人遗憾的是,在上市公司有关事务的决策过程中,贵方屡次无
视我方的利益和诉求,严重侵害了我方的知情权、决策权等合法权益。
尤其让我方感到遗憾的是,近期上市公司股票异动、停牌,贵方始终未向我
方做任何通报,更未就股票异动、停牌和定向增发等相关重大事项与我方做任何
协商。贵方主导上市公司向贵方关联公司做现金定向增发,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公
司的大股东地位和相关权益,也已损及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我方不能再
坐视不理。
鉴于贵方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损害了我方和
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我方现郑重通
知贵方(贵公司及贵公司关联方):
一、即日起解除双方于 2012 年签订的《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
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及一致行动关系;在上市公司相关事务及有关
决策、表决过程中将不再与兰州亚太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二、撤销授予兰州亚太的股东表决授权,兰州亚太及关联方无权在代表万恒
星光和星光浩华及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行使任何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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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即日起万恒星光和星光浩华将主持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行使全部
股东权利。
四、《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及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全部相关法律后果由兰州亚太承担。”
目前,北京大市仍处于破产清算状态,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32,220,200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9.97%。根据北京相关法院判决,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百分
之九十九的股权归万恒星光所有,百分之一的股权归星光浩华所有,兰州亚太将
不再成为北京大市的控股股东。法院同时判决:另案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不具备
直接导致赵伟、魏军与兰州亚太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者终止的法律效
力。案件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兰州亚太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而享有的相关权利(包
括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详见 2014 年 11 月 8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及其关联方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目前实际
持有本公司股份 49,454,39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15.3%,公司股东及其控制方
之间产生的相关纠纷,将不影响兰州亚太做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及其对本公
司的实际控制。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密切关注本公司股东及其控制方之间有关事项的最新进
展情况,并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及时进行披露,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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