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诉讼进展公告2015-04-18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5-010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5 年 3 月 11 日,本公司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
及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和中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起诉状》,该诉状请求法院判决:
1、确认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身份代表北京大
市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在本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的投票行为(投赞成票)无效;
2、要求撤销本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之决议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5 年 4 月 17 日,本公司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
龙民二初字第 133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原告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
被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
案后,原告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向本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及要求被告中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赔偿其经济损失 5000 万元,被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
任。在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达 5000 万元,且本案中原告及被告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 号)第七条关于“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
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
理”的规定,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 琼高法(2008)57 号]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的额为
5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不在本法院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不满 800 万元的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不满 500 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不在本法院辖区或着
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海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进展结果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本案将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公司目前尚未
接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通知且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
出判断。本公司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 133 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