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关于公司股东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15-11-17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5-0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8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
了(2009)一中民破字第10110号《民事裁定书》,对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请法院对本公司股东北京大市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市)进行破产清算做出了相关裁定,并指定中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为北京大市破产管理人,此后北京大市一直处于清算状态(详见公
司于2009年11月16日、2011年9月30日、2014年11月8日、2015年3月14日、2015
年6月11日、2015年7月1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5 年 11 月 16 日,本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兰州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由
北京一中院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出具的(2009)一中民破字第 10110 号《民事
判决书》,北京一中院又做出裁定驳回了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
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大市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判决书》具体
内容如下:
申请人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廷庆县八达岭工业
开发区康西路 599 号。
法定代表人路志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克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宝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东
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咏,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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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黄克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慧芳,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8 号
北京国际大厦 B 座 0611 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
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
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1 号东塔楼 1 5 层。
负责人于淑江。
2009 年 5 月 8 日,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
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 2009 年 7 月 13 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截止到 2015 年 5 月 20 日,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共有 6 家,债权总
额为 525,03 5,477 元,除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担保债权外,其余均为
普通债权,本院根据债权人会议及破产管理人确认情况,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出
具裁定,确认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债权数额为 209,947,848 元。北京大市投资
有限公司现持有海南联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原名海南寰岛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深 A000691)32,220,200 股,截至 2015 年 11 月 9 日,该股票
收盘价为每股 8.05 元,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票价值为 259,372,610 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应
具备以下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现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票价值超过其债权数额,北京北方
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北京大市投资有限
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
算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
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
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扶,并提交
副本 3 份,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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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裁定生效前,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应继续忠实勤勉审慎地履行
职务。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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