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2015-12-04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5-066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亚太实业”)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因股东大会决议到期自动终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概述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二次会议,第七届
董事会 2014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
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
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的议案》《关于与滕道法和滕晓琳签订<兰州伟慈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与滕道法和滕晓琳签订<兰州伟慈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议案》等议案。
本次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7,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收购兰州伟慈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慈
制药”)100%股权,对伟慈制药进行增资投资建设凝血酶生产及中成药研发生产
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01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相关议案。该决议的有效期为发行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自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中介机构等一
直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工作,目前相关资料仍尚未上报证监会。
二、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原因
2015 年 3 月 11 日,本公司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
通知书》及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诉
本公司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起诉状》,该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身份代表北京大市投资
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在本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的投票行为(投赞成票)
无效;要求撤销本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之决议。
2015 年 4 月 17 日,本公司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 133 号),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将移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4 日、2015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5 年 6 月 24 日,本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
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5]琼民二初字第 7 号),海南省高院
已受理了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诉本
公司和中兴华会计师事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并定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上
午 9 时在海南省高院北附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披
露的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日,海南省高院并未开庭审理。
鉴于前述诉讼未决,造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无法进展。截止本公告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已过有效期限。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
益,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
影响。
公司对因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之处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