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诉讼公告2015-12-15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5-071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蓝景丽家”)系本公司对外投
资的公司之一,本公司在该公司拥有 50%的股权。蓝景丽家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
受企业年检,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
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公司对蓝景丽家投资资产追讨事宜公司一直在进行
中,已提请法院对蓝景丽家进行清算,争取以法律手段维护本公司的相关权益,
以消除该事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详见公司 2015 年 4 月 30 日、2015 年 8 月 29
定期报告中的相关披露)。
本公司近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 一中法
特清预初字第 8411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
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
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请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
56 号北京大厦 26 楼 G 座。
法定代表人龚成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光,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
44 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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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储亚洲,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小井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甲 215
号。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第三人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尹勃,董事长。
第三人满志通,男,1960 年 12 月 29 日出生,汉族,北京小井顺达贸易有
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西城区大钱市胡同 82 号。
上述三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储亚洲,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亚太公司)申请称,
该公司系被申请人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明光
公司)股东,蓝景丽家明光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企业年检,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
依法向本院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蓝景丽家明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被申请人蓝景丽家明光公司、第三人北京小井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小井顺达公司)、第三人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物流公司)、
第三人满志通答辩称,不认可海南亚太公司是蓝景丽家明光公司股东,三位第三
人就海南亚太公司股东身份问题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海南亚太公司协助注销蓝景丽家明光公司 50 %股权。该案正在审理中,法院不
应受理海南亚太公司的清算申请。
经查,海南亚太公司为蓝景丽家明光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股
东。2015 年 6 月 10 日,小井顺达公司、蓝景丽家物流公司、满志通向北京仲裁
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三位第三人于 2007 年 9 月初、2007 年 10 月 18
日与海南亚太公司签订的两份《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
议》,并裁决海南亚太公司协助注销蓝景丽家公司 50%股权。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出具《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1285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正
式受理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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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清算案件,海南亚太公司系以股东身份申请对蓝景丽
家明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被申请人蓝景丽家明光公司及三位第三人对海南亚
太公司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且三位第三人已经就此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申请,请求裁决海南亚太公司协助注销蓝景丽家明光公司 50%股权,在此情形下,
法院不应受理申请人以股东身份所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进展结果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其建材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 50%
的股份,因涉及所述诉讼,目前本公司所持其 50%股份被天津一中院查封冻结。
自本公司参股蓝景丽家公司以来,一直无法取得其财务报表,故一直未将其
纳入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 —中法特清预初字第 8411
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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