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 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刘钊、方文彬、马建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