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 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在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 上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拟聘任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 构,经我们核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能满足公司 2015 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公司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 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 同意聘任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钊、方文彬、马建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