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4-22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6-022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形式发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以通信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名,实际
参加表决董事 9 名。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高中岷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李志刚先生提名,本次董事会表决同意聘任高中岷先生为副
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经查阅高中岷先生个人履历,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合法。
2、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高中岷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的职责要求。
附:高中岷先生简历
高中岷,男,汉族,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一级)。陕西财经学院工业经济
学和西安交通大学金融学本科学历,1990 年 7 月至 1999 年就职于蓝星化工企管
办;1999 年-2003 年就职于华龙证券;2003 年 3 月-2009 年 10 月担任兰州同方
锐志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2009 年 10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职于西南
证券西北分公司;2014 年 4 月至今受聘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中岷先生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
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议案》
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司须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
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
本次董事会表决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 号)的
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后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一并审
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追溯重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的要求。
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追溯重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
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2、董事会关于该追溯重述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3、本次追溯重述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时提醒公司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工
作,避免类似事项发生。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办公场所迁址的议案》
为便于工作安排,董事会表决同意公司办公场所从“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
56 号北京大厦 26 楼 G 座”搬迁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 156 号 2406 室”。
具体事宜详见《关于办公场所迁址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2015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
第 5 号)。海南证监局对本公司作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 号)第二十二条关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
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的规定,且未在 2010 年至 2013
年年报中披露。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
九条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 2010) 12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
规,对与控股股东业务不独立、不分开的情况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详见 2015 年 7 月 8 日公告《关
于收到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1 日时任董事会向海南证监局报送并公告了《关于现场检查的
整改报告》。
本次董事会审议了公司拟提交给内控审计机构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2 票(独立董事方文彬、马建兵),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刘钊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初步
建立了内部控制,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
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的真实情况。”
独立董事方文彬、马建兵认为:本独立董事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任职以来,
按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勤勉履职,了解公司治理及内控情况。公司自 2015 年 7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来,积极采取相应
的措施进行整改。此内控报告对 2015 年公司内控缺陷认定不足,未能全面、客
观地反映公司内控整改情况,故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以上表决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
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
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