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中岷先生为副总经理的 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查阅高中岷先生个人履历,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合法。 2、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高中岷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的职责要求。 鉴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高中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