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 对所涉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审核意见 我们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对《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 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独立意见的议案》发表以下审核意见: 本次追溯重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 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我们同意《关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所涉相关年度的 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刘钊、方文彬、马建兵、张业、王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