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独立董事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任职以来,按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勤勉履 职,了解公司治理及内控情况。公司自 2015 年 7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来,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此内控报告 对 2015 年公司内控缺陷认定不足,未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公司内控整改情况, 故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以上表决意见。 独立董事:方文彬、马建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