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 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达到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 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独立董事:刘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