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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实业:独立董事关于对原“天津分公司”账务进行核销处理的独立意见2016-04-23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原“天津分公司”账务进行核销处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原“天津分公司”账务进行
核销处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账务核销是为了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鉴此,我们同意《关于对原“天津分公司”账务进行核销处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刘钊、方文彬、马建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