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原“天津分公司”账务进行核销处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原“天津分公司”账务进行 核销处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账务核销是为了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鉴此,我们同意《关于对原“天津分公司”账务进行核销处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刘钊、方文彬、马建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