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亚太实业:关于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6-04-29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6-040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发来的五宗民事诉讼的《应诉
通知书》[(2016)琼 01 民初 156-160 号]及其对应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
书。
    海口中院已分别受理原告何艳、祖艳玲、陈绍林、贾国军、黄明江等五人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何艳、祖艳玲、陈绍林、贾国军、黄明江
       被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分以下简称“亚太实业”)
    (二)诉讼请求
       1、何艳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61,350.29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祖艳玲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67,355.69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陈绍林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23,749.73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贾国军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61,591.43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黄明江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92,294.2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
号),中国证监会认定亚太实业存在违法事实。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
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


    三、本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海口中院发来的前述五宗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2016)琼 01
民初 156-160 号]及其对应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董事会和
管理层高度重视,正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方案。公司董事会亦将引以为戒,认真
务实地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难定论,若公司被生效的判决
认定败诉并赔偿,将会相应减少作出生效判决当期的公司净利润。公司将密切关
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海口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6)琼 01 民初 156-160 号]及其对应
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