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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实业: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2016-04-30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刘钊先生: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初步建
立了内部控制,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真实情况。
    独立董事方文彬先生、马建兵先生:本独立董事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任职
以来,按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勤勉履职,了解公司治理及内控情况。公司自 2015
年 7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来,积极采取
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此内控报告对 2015 年公司内控缺陷认定不足,未能全面、
客观地反映公司内控整改情况,故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以上表决意见。
    独立董事的上述意见已经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