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关于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6-05-21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6-050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发来的八宗民事诉讼的《应诉
通知书》[(2016)琼 01 民初 140-147 号]及其对应的《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
《出庭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和《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海口中院已分别受理原告史殿云、张玉红、丁文义、张玉梅、胡淑俭、南博、
万海莲和南明山等八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定于 2016 年 7 月 5
日上午 9 时在海口中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史殿云、张玉红、丁文义、张玉梅、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南明山
被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分以下简称“亚太实业”)
(二)诉讼请求
1、史殿云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 4,519.02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张玉红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 19,671.26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丁文义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11,595.75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张玉梅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01,760.11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胡淑俭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71,533.68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6、南博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9,058.08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7、万海莲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6,616.21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8、南明山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1,372.7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
号),中国证监会认定亚太实业存在违法事实。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
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
三、本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海口中院发来的前述八宗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2016)琼 01
民初 140-147 号]及其对应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董事会和
管理层高度重视,正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方案。公司董事会亦将引以为戒,认真
务实地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难定论,若公司被生效的判决
认定败诉并赔偿,将会相应减少作出生效判决当期的公司净利润。公司将密切关
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海口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6)琼 01 民初 140-147 号]及其对应
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