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2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广股会字[2016]002号
致: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广
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
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海南亚太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
月30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并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
办法等相关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宜必思酒店3楼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之间。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
22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3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海南亚太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9,508,29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00%;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均为截止2016年5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
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安双荣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
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
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4、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钟炜
经办律师:
魏永柏
顾永泽
2016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