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关于收到公司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函告的公告2016-06-07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6-059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函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公司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亚太”)就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致公司的《函告》,主要内容如
下:
“关于贵公司为已破产终结的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交通银行天津
市分行的银行借款1980万元(期限为2003年10月29日至2004年9月22
日)及贵公司为天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
金信支行的银行借款4480万元(以下简称:相关案件)一事,我司曾
于2010年向贵公司承诺“将积极协助你公司就偿还上述银行借款本息
金额限定在2000万元以内,如果最终还款额度超过2000万元,该超额
部分,我公司可以现金或资产代为承担;同时,你公司应积极将该代
偿部分对天津绿源的追偿权利转让给我司,我司可不再向主张其他任
何权利”,现贵公司及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据此认为我司存在控股股
东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问题,我司认为该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
我公司的实际承诺,即我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理由如
下:
1、相关案件执行申请人从未同意我公司代偿或承诺方案,更未
将我公司列为执行被申请人,因此,相关执行法院也未认定我公司为
执行被申请人,更未与我公司有任何形式的接洽及执行我公司的情况,
所以我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或代偿主体。
2、相关案件的执行法院并没有执行完毕该案件,更没有执行贵
公司资金或资产,该案对贵公司来说只是或有负债,即我公司向贵公
司代偿前提没有出现。
3、我司不构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注: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2003]56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3.3.1.4的规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
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和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由于我司没有使用相关案件资金,
贵公司也未给我公司提供资金,因此不符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情况。
4、2016年4月25日,贵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了《企业询证函》(附
件一)我公司回复意见并非信息证明无误,而是“回复信息以《回复
函》(附件二)为准”,我公司在《回复函》中明确指出“根据法院
判决及我公司2010年4月的承诺,我公司预计应付海南亚太实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亚太”28441122.09元,但该笔款项
需海南亚太相关案件执行完毕后,根据最终实际发生的不足数额以资
产或现金方式支付给海南亚太”,上述两文件明确表明我公司上述观
点从未改变。
请贵公司及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立即纠正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观点,以消除对我公司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