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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亚太: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2016-07-21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6-071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 号),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亚太实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公司 2016
年 2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6]45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等
有关规定,质量索赔款应当综合考虑相关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本案中,客户单方面向
济南固锝出具的《扣款通知单》不足以证明济南固锝已产生预计负债的现时义务,
济南固锝据此计提营业外支出,依据不足,并且济南固锝后期实际也并未支付该
笔质量索赔款,亦能从侧面证明上述事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本案质量索赔款的会计处理属
于会计处理不当,应当采取追溯重述法对 2012 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
值迹象的,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大股东承诺补偿
长期股权投资变现后未达到账面价值的部分,并不影响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判
断。本案中,亚太实业以其大股东出具承诺函为由,主张不应计提相关长期股权
投资减值准备,不符合会计处理要求。3.申请人主张其是将收到全额房款作为
确认收入的首要条件,与其披露的确认收入条件不一致,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规定,涉案房产销售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4.《证券法》第
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故申请人不能以审计机构未发现、未指出或者存
在过错,以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等为由,免除自身责任。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任。综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
    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12 号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公司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该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45 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