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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2016-08-11  

						      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和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经查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
太实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固锝)系亚太实
业的投资持股企业。2012 年及 2013 年济南固锝先后错误确认、冲减
质量索赔款 5,355,085.00 元(原币金额为 85 万美元)。济南固锝会计
处理不当导致公司虚减 2012 年净利润 2,570,440.80 元、虚增 2013 年
净利润 2,570,440.80 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分别占公司 2012 年度
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 227.48%、2013 年度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
97.87%。
     二、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拟转让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
司 21%股权,定价依据为截至 2012 年底济南固锝股权的账面价值
20,017,561.21 元。但公司未能于 2013 年底根据前述定价依据对所持
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导 致 公 司 2013 年 净 利 润 虚 增
2,377,904.37 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占公司 2013 年度更正前经审
计净利润的 90.54%。
     三、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是
公司持股 84.16%的控股子公司,同创嘉业未按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
和会计准则确认房产销售收入,导致同创嘉业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4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9,714,582.00 元、41,226,983.00 元、
11,230,060.00 元、21,196,123.70 元,导致同创嘉业 2013 年虚减营业
收入 9,890,010.00 元。合并报表后,导致公司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4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9,714,582.00 元、41,226,983.00 元、
11,230,060.00 元、21,196,123.70 元,占公司当期更正前营业收入的
100%、100%、23.16%、61.75%,导致公司 2013 年虚减营业收入

9,890,010.00 元,占更正前当期营业收入的 43.97%。
    四、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源”)破产前
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已破产终结的天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的交通银行的银行借款 19,800,000.00 元、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借款
44,800,000.00 元均已逾期且涉及司法诉讼。2008 年,公司为上述事
项计提预计负债 20,000,000.00 元。2014 年 5 月 16 日,天津市西青区
人民法院裁定天津绿源破产程序终结,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交通银行
未 清 偿 金 额 为 13,801,813.63 元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未 清 偿 金 额 为
34,639,308.46 元。以上两贷款合计未清偿金额为 48,441,122.09 元。
2014 年,公司未根据前述判决计提预计负债 28,441,122.09 元,导致
2014 年虚增利润 28,441,122.09 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
    五、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布 2015 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报
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40-60 万元,2016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显示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159.37 万元,但公司未及时对其业绩预告做出修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龚成辉、时任财务总监张芳霞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董事陈罡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

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

王金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08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
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马世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
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第 19.3 条以及本所《主
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龚成辉、时任
财务总监张芳霞、王金玉、时任董事会秘书马世虎、时任董事陈罡予
以公开谴责。
     对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布。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