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6-080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 收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送达的《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现将《处分决定》内容公 告如下: 经查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实业”)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固锝)系亚太实业的投资持 股企业。2012 年及 2013 年济南固锝先后错误确认、冲减质量索赔款 5,355,085.00 元(原币金额为 85 万美元)。济南固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公司虚减 2012 年净利 润 2,570,440.80 元、虚增 2013 年净利润 2,570,440.80 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 分别占公司 2012 年度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 227.48%、2013 年度更正前经审计 净利润的 97.87%。 二、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拟转让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21%股权, 定价依据为截至 2012 年底济南固锝股权的账面价值 20,017,561.21 元。但公司未 能于 2013 年底根据前述定价依据对所持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 司 2013 年净利润虚增 2,377,904.37 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占公司 2013 年度 更正前经审计净利润的 90.54%。 三、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是公司持股 84.16%的控股子公司,同创嘉业未按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准则确认房产销 售收入,导致同创嘉业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4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9,714,582.00 元、41,226,983.00 元、11,230,060.00 元、21,196,123.70 元,导致同 创嘉业 2013 年虚减营业收入 9,890,010.00 元。合并报表后,导致公司 2010 年、 2011 年、2012 年、2014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9,714,582.00 元、41,226,983.00 元、 11,230,060.00 元、21,196,123.70 元,占公司当期更正前营业收入的 100%、100%、 23.16%、61.75%,导致公司 2013 年虚减营业收入 9,890,010.00 元,占更正前当 期营业收入的 43.97%。 四、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源”)破产前系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为已破产终结的天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交通银行的银行借 款 19,800,000.00 元、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借款 44,800,000.00 元均已逾期且涉及 司法诉讼。2008 年,公司为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20,000,000.00 元。2014 年 5 月 16 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裁定天津绿源破产程序终结,根据该民事裁定 书,交通银行未清偿金额为 13,801,813.63 元,中国农业银行未清偿金额为 34,639,308.46 元。以上两贷款合计未清偿金额为 48,441,122.09 元。2014 年,公 司未根据前述判决计提预计负债 28,441,122.09 元,导致 2014 年虚增利润 28,441,122.09 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 五、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布 2015 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报告期内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40-60 万元,2016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年度报 告显示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159.37 万元,但公司未及时对其业 绩预告做出修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龚成辉、时任财务总监张芳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时任董事陈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 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王金玉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2.2 条、 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 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马世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 第 3.2.2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安双荣、董事刘鹤年及独立董事刘钊、时任独立董事殷广智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时任董事贾宏林、时任独立董事郑金铸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时任董事张文生、时任独立董事蔡文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时任董事李继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时任董事刘世诚、李志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第 19.3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龚成辉、时任财务总监张 芳霞、王金玉、时任董事会秘书马世虎、时任董事陈罡予以公开谴责。 三、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双荣、董事刘鹤年、时任董 事张文生、李继彬、刘世诚、贾宏林、李志勇、独立董事刘钊、时任独立董事殷 广智、蔡文浩、郑金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