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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亚太:关于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6-10-21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6-093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10 月 20 日,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市中

院”)十四宗民事诉讼的《民事判决书》(详见<2016>琼 01 民初 124

号、<2016>琼 01 民初 140 号至 147 号、<2016>琼 01 民初 156 号至

160 号),对原告刘锦、何艳、祖艳玲、陈绍林、贾国军、黄明江、

史殿云、张玉红、丁文义、张玉梅、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和南明山

十四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4—5 月,海口市中院分别受理了原告刘锦、何艳、祖艳

玲、陈绍林、贾国军、黄明江、史殿云、张玉红、丁文义、张玉梅、

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和南明山十四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2016 年 5 月 18 日、2016 年 7 月 5 日,海口市中院分别公开开庭

审理了原告刘锦、何艳、祖艳玲、陈绍林、贾国军、黄明江、史殿云、

张玉红、丁文义、张玉梅、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和南明山十四人诉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详见 2016 年 4 月 14 日、2016 年 4

月 29 日、2016 年 5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

登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判决结果

    2016 年 9 月 28 日、2016 年 9 月 30 日,海口市中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原告刘锦、何艳、祖艳玲、陈绍林、贾国军、黄明江、史殿

云、张玉红、丁文义、张玉梅、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和南明山十四

位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没有对公

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如上述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

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24 号;

    2、《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0 号;

    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1 号;

    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2 号;

    5、《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3 号;

    6、《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4 号;

    7、《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5 号;

    8、《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6 号;

    9、《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7 号;

    10、《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

初 156 号;

    11、《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
初 157 号;

    12、《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

初 158 号;

    1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

初 159 号;

    1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

初 160 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