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关于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6-10-21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6-093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10 月 20 日,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市中
院”)十四宗民事诉讼的《民事判决书》(详见<2016>琼 01 民初 124
号、<2016>琼 01 民初 140 号至 147 号、<2016>琼 01 民初 156 号至
160 号),对原告刘锦、何艳、祖艳玲、陈绍林、贾国军、黄明江、
史殿云、张玉红、丁文义、张玉梅、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和南明山
十四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4—5 月,海口市中院分别受理了原告刘锦、何艳、祖艳
玲、陈绍林、贾国军、黄明江、史殿云、张玉红、丁文义、张玉梅、
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和南明山十四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2016 年 5 月 18 日、2016 年 7 月 5 日,海口市中院分别公开开庭
审理了原告刘锦、何艳、祖艳玲、陈绍林、贾国军、黄明江、史殿云、
张玉红、丁文义、张玉梅、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和南明山十四人诉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详见 2016 年 4 月 14 日、2016 年 4
月 29 日、2016 年 5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
登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判决结果
2016 年 9 月 28 日、2016 年 9 月 30 日,海口市中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原告刘锦、何艳、祖艳玲、陈绍林、贾国军、黄明江、史殿
云、张玉红、丁文义、张玉梅、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和南明山十四
位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没有对公
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如上述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
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24 号;
2、《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0 号;
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1 号;
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2 号;
5、《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3 号;
6、《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4 号;
7、《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5 号;
8、《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6 号;
9、《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初
147 号;
10、《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
初 156 号;
11、《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
初 157 号;
12、《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
初 158 号;
1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
初 159 号;
1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 01 民
初 160 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