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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亚太:诉讼进展公告2016-11-24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6-104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3 月 11 日,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万恒星光
(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和中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的《民事起诉状》,该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
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身份代表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在本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的投票行为(投赞成票)无效;要求撤销本公
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之决议。2015 年 4 月 17 日,
本公司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
133 号),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
将移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4 日、2015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5 年 6 月 24 日,本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
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5]琼民二初字第 7 号),海南省高院已
受理了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诉本公
司和中兴华会计师事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并定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 时在海南省高院北附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披露
的相关公告)。
    2016 年 1 月 5 日,本公司收到海南省高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2015)
琼民字二初字第 7 号],海南省高院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6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6 年 11 月 23 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
京一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6)京 01 民初 492 号]。根据《应诉通
知书》显示,北京一中院已受理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星光浩华(北
京)投资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一: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振涛 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 7 号 F 座 17 层 1701 室
    原告二:星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思明 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 7 号 F 座 17 层 1701 室
    被告一: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双荣 董事长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张掖路 87 号中广商务大厦 24F
    被告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尊农 执行合伙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 号四川大厦东塔楼 15 层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破产
管理人身份代表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在“被告一”海南
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关于公司向特定
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的投票行为(投赞成票)无效;
    2、判决撤销“被告一”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之决议;
    3、判令“被告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 5000 万元;
    4、判决“被告一”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二”中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应赔偿两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
正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方案。公司董事会亦将引以为戒,认真务实地做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本公司将
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