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会计核算制度(2016年12月)2016-12-29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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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
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
部已颁布的各项具体准则、《会计工作基本规范》、《海南亚太实业发
展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子公司(全资 、控股)、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客观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明确会计责任,更好地维护投资人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四条 会计制度
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 年修订实施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准则,并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
际建立健全各项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条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年度结账日为公历
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
每半年、每季和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六条 记账本位币
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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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记账方法
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八条 记账基础与计价原则:
公司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基础,按照历史成
本计价。
第三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九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
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
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做
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
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第十一条 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
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各分、子公司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
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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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四条 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
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在会
计核算中坚持谨慎性原则,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
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即不高估资
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第四章 会计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工
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会计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 1 名,在董事会或总经理的授权下,
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
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按照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编制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
务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3.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经济核算制度,拟定公司各项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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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落实、监督、检查。
4.参与生产经营计划的制定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检查计划、
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考核生产经营成果。
5.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成本(费用)、信贷计划,制定并落
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
6.负责公司运营资金的筹措、调配和管理,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
行。
7.审查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生产、销售、采购、劳动工资、技改、
设备检修等项目的资金收支计划,平衡使用资金。
8.对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
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9.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总会计师的其
他职责。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由公司统一管理,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由公
司统一聘任、委派、管理。
财务部是公司会计工作的管理、核算、监督、指导部门,设财务
部经理 1 名,合理配备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
资格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部的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
2.建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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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检查。
3.负责公司各种费用的审核及报销工作,进行成本、费用控制管
理。
4.按时完成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制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
表,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
息,并对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5.负责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
6.组织指导公司各部门、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7.协调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及时做好纳
税申报,依法计算缴纳各项税款。
8.负责资金的筹集与管理,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行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
不少于二年。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
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会计岗位设置
公司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为: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主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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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材料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核算,
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岗位。
根据公司业务规模,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方式进行管理,但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
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
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经理)进行监交。
2.分、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
人负责监交,公司财务部派人会同监交。
3.财务总监工作调动或离职时,由公司负责人监交,并根据公司
制度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移交的其他事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中会计工作交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会计要素
第二十五条 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包括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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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要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进行确认、计
量。
第一节 资 产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
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七条 公司资产按照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
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
收及预付款、待摊费用、存货等。公司的各项流动资产分类进行核算,
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
序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
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
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余额调
节相符。
第三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和预付账款等。
第三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核算原则:
1.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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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账,并进行明细核算。
2.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
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
益。
3.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
不再计提利息。
4.公司财务部每月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进行核
对,超过二个月以上的款项及时与经办人进行核对或进行函证确认。
在半年末和年末对应收入款项进行全面检查,按坏账准备计提标
准,提取坏账准备。
对于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坏账损失,根据管理权限报
批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按照账龄分析法与
个别认定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如下:
1.对于单笔重大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若有客观证据表
明某笔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
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
2.单笔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和经测试后未发生减值的、单项金
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以下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⑴一年以内应收款项,按年末余额的 1% 计提。
⑵一年以上二年以内,按年末余额的 5% 计提。
⑶二年以上三年以内,按年末余额的 10.0% 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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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三年以上四年以内,按年末余额的 30.0% 计提。
⑸四年以上五年以内,按年末余额的 50.0% 计提。
⑹超过五年的应收款项,除本条第 3 项以外情况的,全额提取。
3.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⑴当年发生的应账款项。
⑵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⑶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⑷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4.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
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
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5.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
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⑴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
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
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⑵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
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
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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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2.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采用加权平均法或
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包装材料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周
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领用时摊销百分
之五十,剩余部分扣除残值后记入当期成本。
3.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半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如果与账
面记录不符,应当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
办公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
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
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对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存货,在检验部门确认,经公
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使用期限超过 1 年,
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
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
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配件等,在领用时一次性计
入成本或费用。
1.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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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
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
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
本。
⑵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
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
他间接费用等。
⑶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确定。
⑷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计入固定
资产成本;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①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⑸公司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的方
式核算,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
的成本、费用。
属于技术改造的,按第(4)项的规定予以确认。
公司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2.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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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①房屋和建筑物。
②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③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④融资租入或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⑵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
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
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并
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
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⑶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①房屋和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3.公司的固定资产根据资产性质、适用范围确定的分类、预计使
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 预计使用年 预计净 年折旧率(%)
限 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类 10—40 5% 2.38—9.50
钢混结构 40 5%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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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 30 5% 3.17
砖木结构 25 5% 3.80
简易房 20 5% 6.33
其他建筑物 10 5% 9.50
机器设备类 5—15 5% 6.33—19.00
动力设备 15 5% 6.33
起重运输设备 15 5% 6.33
工程设备 10 5% 9.50
通用设备 10 5% 9.50
仪器、仪表 8 5% 11.88
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5 5% 19.00
运输设备 5-9 年 5% 10.56-19.00
货运汽车 9 5% 10.56
小汽车 8 5% 11.88
其他车辆 5 5% 19.00
办公设备类 5-8 年 5% 11.88-19.00
办公家具 8 5% 11.88
电子设备 5 5% 19.00
其他设备 5 5% 19.00
4.公司对固定资产至少每半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
损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公司
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
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
出。
5.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必须
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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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核算。
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与固定资产有关
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变更折旧方法,但必须
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其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
生的其他支出。
土地使用权自取得当月起在批准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
损益。
其他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相关要求确
认和计量。
第三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
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1.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
均摊销。
2.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一次性
计入管理费用,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3.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
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二节 负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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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实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
负债。
第三十九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 1 年(含 1 年)或者超过 1 年
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
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四十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
息应付票据、短期应付债券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
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四十一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 1 年(含 1 年)或者超过
1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
付款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
映。将于 1 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项流动
负债,单独反映。
第四十二条 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长期负债应当按
照负债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分别计入工
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
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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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公司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
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
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
定执行。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 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是指公司资产扣除
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投资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
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
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
公司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经合资公司出资双方协商,增加资本,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
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2.投资方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的,公司于有关的转
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或股本)账
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薄中转为受让方。
第四十六条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拨
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计提并分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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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四节 收 入
第四十七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
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
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四十八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
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开发产品收入确认除满足上述条件,还必
须达到以下要求:
⑴房地产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⑵已签订销售合同并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⑶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其中:
①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
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实现。
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
款或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
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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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
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
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⑷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办理了房产交付手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
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
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发生时
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是指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
的减让。
第五十条 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收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
第五节 费 用
第五十一条 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
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生产
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进行工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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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
备等。生产成本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新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
用计入制造费用核算,并按不同的生产车间、部门和费用项目进行明
细核算。
房地产业务增设“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按照成本
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十三条 销售费用,是指公司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
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
输费、装饰费等以及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
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销售费用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十四条 管理费用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
费用,包括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
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
行政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
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
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
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
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研究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劳
动统筹保险金等。
管理费用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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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
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
的手续费、公司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
在财务费用核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
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生产加工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
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
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第六节 利 润
第五十七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
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
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
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
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月结束后三日内编制。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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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
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组成部分:
1.会企 01 表 资产负债表(年、月);
2.会企 02 表 利润表(年、月);
3.会企 03 表 现金流量表(年度、半年、季);
4.会企 04 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年度);
5.会计报表附注。
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各项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
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的编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
报》、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七章 会计凭证传递和档案保管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
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保管,不得散乱丢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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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
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册单位名称、
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
签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周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
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
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
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
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
或者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
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
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
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
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六十五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
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
第六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
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
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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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
簿,其他会计账薄。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
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
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
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六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按照《会
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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