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以资产偿还债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6-12-29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以资产偿还债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拟
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以资
产偿还债务的议案》进行事前认可:经过审慎、必要的调查,查阅了
交易各方的基本资料,并就有关事项进行了相关的询问和详尽的讨论
后,原则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独立董事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对该债务于2个月内提供相应
资产的抵押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审阅了公司控股股东以
资产抵偿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文件、资料,对本次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以资抵债的关联交易,在公司控股股东对该债务提供相应资产
的抵押担保后表示同意,并发表专项意见如下:本次控股股东以资抵
债的关联交易可以有效的解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问题,
有助于改善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并对于公司后期的发展及保护中小
股东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以资产偿还债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方文彬 马建兵
方文彬 马建兵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