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17-01-12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7-001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亚太工贸”)拟用其
所拥有的兰州新区总面积为 4262.26 ㎡办公用房偿还所欠公司的代
偿债务,目前亚太工贸就该项抵债资产与出卖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
合同》,但该项资产因存在抵押事项尚未过户至亚太工贸名下。根据
合同约定,出卖方应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将抵债资产交付给亚太工
贸。同时亚太工贸将按《代偿债务协议书》的约定将该项资产的产权
过户至公司名下。上述事项的推进存在不确定性,请注意投资风险。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7】
第 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将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的回复结果公告如下:
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亚太工贸获得标的资产的时间、方式、运
营状况(包括出租率、出租价格、承租客户集中度等),并说明该资
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
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等权属瑕疵。
回复:
2017 年 1 月 5 日公司向控股股东亚太工贸发送了《关于抵债资
产相关事项的询征函》,亚太工贸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对上述询证函
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如下:“1、我公司与抵债资产的出卖方兰州新
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8 日签订了《商品
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出卖方应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将抵
债资产交付给我公司,其中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目前该资产的运营
状态为现房未入住,也未对外出租。2、我公司拥有的该项资产在施
工过程中与银行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目前正在办理解押手续,
预计于 2017 年 2 月底前解除该项房产抵押。除此之外,该项资产不
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第三人权利。3、我公司拥有的该项资产不存
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等权属瑕疵。”
二、你公司披露的相关资产评估情况较为简单,请补充详细披露
该资产的评估过程、评估假设等,并将评估机构的评估说明对外披露。
回复:
根据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拟以其拥有的兰州新区办公用房代
偿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评估报
告正文》 第八节、第九节中的内容,回复如下:
1、评估实施过程
(1)接受委托: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
限公司拟以其拥有的兰州新区办公用房代偿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债务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负责人和项目
经理在了解委托事宜、委估资产以及企业资产管理情况后,经讨论分
析后接受甲方委托,并与委托方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评估前期准备: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根据本次评估
业务的情况,组成了资产评估项目小组,结合产权持有者资产的特点,
制定评估工作计划。评估计划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
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3)现场工作:要求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
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要求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
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4)现场实地勘察:资产评估师以修改完善的《房屋建筑物评
估申报明细表》为基础,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现场勘察,通过询问、
核对、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
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情况。
(5)资料收集: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
资料收集,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产权
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
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
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6)评定估算:根据所选取的价值标准、预定各类资产作价方
案和已获取的价格资料确定资产的评估值。
(7)评估汇总阶段:评估项目组负责人复核初步的评估结论及
工作底稿,通过综合分析,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形成评估结论;评估项目组负责人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资产评估说
明。
(8)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复核:项目负责人将本次工作成果和整
理后工作底稿提交本评估机构内部复核部门进行三级复核;项目小组
根据复核意见对评估报告、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进行调整;最终复核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9)提交报告:将资产评估报告提交委托方。
2、评估假设
(1)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
的前提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
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委估资产处于一个充分活跃的公开市
场中,市场中的交易各方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获得相关资产的各种信
息,并做出合理决策;
(3)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条件
及在此市场条件下的资产使用状态的一种假定性描述或说明,首先是
基于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包括正在使用和备用)的事实;其次
根据有关数据推断这些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
(4)假设本次评估目的实现后,委估房屋的产权证将能得到正
常办理;
(5)评估中不考虑通货膨胀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6)产权主体变动假设,即以委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
假设前提;
(7)无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委估资产的重大不
利影响。
3、公司将按照要求补充对外披露评估机构的评估说明。
三、你公司目前仍在与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
分行金信支行就该交易涉及历史债务问题进行磋商。请你公司及相关
方进一步明确,若你公司与银行协商结果显示应付金额与
48,441,122.09 元存在差异,即你公司控股股东应以现金或资产形式
代为承担的金额发生变化,你公司及亚太工贸就该差异部分拟采取的
解决或补偿措施。
回复:
1、公司自 2016 年 5 月 4 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以来,为尽快解
决亚太工贸非经营性间接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公司派专人前往交通
银行天津市分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商谈天津绿源生
态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的债务清偿情况。由于相关案件历时较久,
债权人相关案件负责人频繁更换,解决后续遗留问题的沟通比较困难。
经过多次协调,上述两家债权人同意进一步商谈债务清偿方案。目前
公司与天津两银行就历史债务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也尚未收到天
津两银行任何书面反馈意见。因此公司暂时无法明确应付金额与
48,441,122.09 元存在的差异数额。
2、若公司与银行协商的最终结果显示公司应付债务金额高于
48,441,122.09 元且亚太工贸应以资产代偿公司债务的数额高于
28,441,122.09 元,该高于部分亚太工贸将按照原有承诺“如果最终
还款额度超过 2000 万元,超额部分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现
金或资产形式代为承担”继续履行代偿义务。
3、若公司与银行协商的最终结果显示公司应付金额低于
48,441,122.09 元且亚太工贸应以资产代偿公司债务的数额低于
28,441,122.09 元,该低于部分将作为公司的负债,公司将以对价资
产或现金返还亚太工贸。
四、你公司董事会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以资产偿还债务的议案》,请你公司说明
该审议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关联董事应回避未回避
表决的情形。另外,请你公司结合与关联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及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审慎判断该交易是否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回复:
1、根据《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10.2.3 “上市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
定,我公司将本次交易的概况作为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并及时进行
了披露,程序合规。
2、根据《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10.2.1中“前款
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 交
易对方;(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五) 交易
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对关联董事的界定范围,该议案审
议过程不存在关联董事应回避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3、公司与关联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及本次交易累计金
额在三千万元以下, 不适用《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
10.2.5条的相关要求,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你公司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意见中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对
该债务于 2 个月内提供相应资产的抵押担保”,该要求表述较为模糊,
请你公司及相关独立董事对该要求进一步明确,并说明该要求的落实
是否为独立董事同意该交易的前提条件。另外,请披露该要求落实的
最新进展。
回复:
1、公司与相关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并对该表述进一步作出明确,
确认该要求的落实为独立董事同意该交易的前提条件。详细表述如下:
“本独立董事建议公司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对该债务于董事会决议披
露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相应资产的抵押担保;若在董事会决议披露之
日起三个月内控股股东按照《代偿债务协议书》的约定将抵债资产的
产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则同意免除该抵押担保(因考虑到本次交
易的实施涉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办理流程在该事项披露起二个月
内较难完成,故延期至三个月)”。
2、若在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起三个月内亚太工贸未按照《代偿
债务协议书》的约定将抵债资产的产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公司将督促
亚太工贸以其他等价资产或现金偿还所欠代偿债务。
3、目前,公司正在与亚太工贸协商,尽快落实《代偿债务协议
书》的相关条款。
六、除该交易涉及的承诺外,亚太工贸还存在对你公司其他事项
的补偿承诺,请你公司详细披露其他承诺所涉及事项的进展,并结合
最新进展详细说明是否存在亚太工贸应予补偿的现时义务。
另外,你公司独立董事刘钊于 2016 年 5 月向你公司递交了辞职
申请,但因其辞职后独立董事人数不满足相关规定,其辞职在新任独
立董事填补后才能生效。截至 2017 年 1 月 4 日,你公司仍未选举新
的独立董事。鉴于你公司独立董事刘钊因工作原因已难以履行相关职
责,请你公司尽快拟定新的独立董事人选。
回复:
1、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追讨进展
(1)该事项的形成原因及前期立案、诉讼情况
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蓝景丽家),2007
年 8 月前注册资金 500 万元,股东满志通出资 200 万元,蓝景丽家物
流有限公司出资 300 万元。2007 年 8 月 18 日,蓝景丽家通过增资扩
股协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 6000 万元,其中,公司(当时称海
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3000 万元,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
公司(下称小井顺达)增资 2500 万元,原两股东出资不变。2007 年
10 月 24 日,蓝景丽家再次将注册资本增加到 2 亿元,其中公司增资
7000 万元,并于当日缴付增资款,小井顺达增资 7000 万元,约定在
2009 年 10 月 24 日前出资(至今未出资)。蓝景丽家公司 50%的股权
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至今公司未参与经营管理、未取得任何投资收益。
2011 年 10 月 9 日,蓝景丽家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企业年
检被北京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15 年 6 月 10 日,满志通、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井
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公司与其签
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确认公司不享有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
有限公司 50%的股权,并裁决公司协助注销蓝景丽家公司 50%的股权,
仲裁案号为(2015)京仲案字第 1285 号。
2015 年 12 月 13 日,北京仲裁委作出了(2015)京仲案字第 1287
号裁决书,驳回了满志通、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小井顺达商
贸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详见公司 2015 年 12 月 22 日披露的相关公
告)。
(2)该事项的近期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委托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前往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审理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
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现将立案进展说明如下: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张光律师已经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案件证据以及
委托代理手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了提交的上述材料,并将立
案登记表的第二联返还给张光律师作为收取材料的证明。但是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当场开出立案受理通知书,立案法官口头答复
会在相关业务庭审查后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受理通知书。
期间张光律师多次致电,并亲自前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询
问受理进展。2016 年 12 月 5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该案
的第一次庭前听证会,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是否受理本案的任何法律文
书。
(3)亚太工贸是否应完成补偿的现时义务
2010 年 4 月 20 日,公司控股股东工贸承诺对公司追偿、变现处
理蓝景丽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达不到 3000 万的差额部分,由其以现金
或者资产的形式全额补偿(详见公司 2010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相关公
告)。
鉴于公司目前追偿蓝景丽家的长期股权投资未实现变现处理,故
亚太工贸不存在应予补偿的现时义务。
2、内蒙古通辽市无形资产处置的进展
(1)该事项处置的进展
目前,公司对内蒙古通辽珠日河牧场土地尚未完成变现处置。因
该块土地的性质为畜牧用地,截止目前并没有合适的买受方购买该项
资产,因此处置完毕的时间无法预估。
(2)亚太工贸是否应完成补偿的现时义务
2010 年 04 月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你公司持有内蒙古通 辽
市无形资产(通辽市珠日河牧场乌尼格歹分场,面积: 9,288,975.50
平方米),截 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计提减值准备后 的余额为
12,780,401.68 元。在原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时
期已无法提供任何经济利益流入,你公司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认为未
来如果需 要处置上述资产预计可收回的金额可覆盖上述无形资产的
帐面价值。我公司作为你公司主要股东,经公司董事会商议决定:积
极协助你公司处置该项资产;如在变现处理后,达不到
12,780,401.68 元的差额部分,由我公司以现金或资产的形式,全额
补偿给你公司"(详见公司 2010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目前对内蒙古通辽珠日河牧场土地尚未完成变现处置,
故亚太工贸不存在应予补偿的现时义务。
3、关于独立董事补选事宜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刘钊因工作原因已难以履行相关职责,公司将
尽快拟定新的独立董事人选。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