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关于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7-01-18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7-003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
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7)
琼民终 12 号]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海
南高院已受理原告刘锦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1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
口市中院”)十四宗民事诉讼的《民事判决书》(详见<2016>琼 01 民初 124 号、
<2016>琼 01 民初 140 号至 147 号、<2016>琼 01 民初 156 号至 160 号),对原告
刘锦、何艳、祖艳玲、陈绍林、贾国军、黄明江、史殿云、张玉红、丁文义、张
玉梅、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和南明山十四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
出了一审判决(详见公司 2016 年 10 月 21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6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海口中院送达的一份有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的《上诉案件答辩通知书》和《民事上诉状》:因原告刘锦不服海口中院作
出的民事裁决,向海南高院提出上诉(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8 日披露的相关公
告)。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锦
被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分以下简称“亚太实业”)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442,152 元及相应的佣金、印
花税和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机会成本 183,000 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人民币 1,600 元;
4、判令被告赔偿起诉费。
(三)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
(琼证调查字 201500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 年 11 月 19 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15]171 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亚太实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及罚款的行
政处罚。2016 年 2 月 22 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亚太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查明,亚太实业存在
以以下违法事实:
1、亚太实业投资持股企业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对质量索赔款会计处
理不当,导致亚太实业 2012 年虚减净利润、2013 年虚增净利润;
2、亚太实业 2013 年未计提所持济南固锝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导致 2013
年虚增净利润;
3、亚太实业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披露的会计
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导致亚太实业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
2014 年虚增营业收入,2013 年虚减营业收入。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亚太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被告公司的几个相关节点:
2015 年 4 月 30 日,亚太实业发布 2014 年年报。
2015 年 5 月 12 日,亚太实业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开始停牌。决定停牌(见
公告编号:2015-016《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这
一停,足足 3 个多月,一直到当年 8 月 19 日开始复牌。
2015 年 6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
2015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三,开始复盘。所谓的重大资产重组也宣告落空。
8 月 19 日、8 月 20 日、8 月 21 日、8 月 24 日星期一连续暴跌。
原告的交易过程:
2015 年 5 月 11 日,由于受年报欺骗,并眼见 5 月初有上涨趋势,故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涨停板价位 10.13 元一次性购买 106800 股,付款 1,081,884 元。
计划短期持有,逢高卖出。
结果被告公司当天就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决定停牌(见公告编号:2015-016,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5 年 5 月 12 日发
表停牌公告。一直到 8 月 19 日方才复牌。
2015 年 8 月 25 日,原告在被告公司连续跳空下跌后不得不于跌停板以 5.99
元的价格分次出售,共实现收入 639,732 元(未扣相关税费)。
损失惨重。每股亏损 4.14,不考虑税费亏损 442,152。
原告认为:
如果没有 14 年年报中信誓旦旦地声明: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原告就不会信以为真。
如果没有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其 2013 年的业绩应该亏损,则属于连
续 2 年亏损,应该成 ST 公司,显然原告就不会购买。
如果没有被告公司的长期停牌,当时正值股市大涨之际,从 5 月 11 日到证
监会立案的 6 月 6 日为止,要取得 17%的收益是不在话下的。而亚太实业在 6 月
6 日接到处罚书明知重组不会成功还继续停牌,实属藐视法律,不顾股民利益的
做法。回顾沪深两市收盘指数:沪市 5 月 11 日收盘 4333.58,6 月 5 日收盘 5023.10,
上涨 689.52 点,上涨幅度 15.91%。深市 5 月 11 日收盘 14944.88,6 月 5 日收
盘 17649.09,上涨 2704.21 点,上涨幅度 18.09%。而原告不仅失去了这个收益 的
机会,而且本金也损失惨重。
如果没有被告公司的长期停牌,尤其是证监会立案后继续停牌,原告的资金
就不至于长期无法脱手,产生前后 3.5 个月的资金机会成本。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及 23 位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原告遭受严重经济损
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证券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虛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
24 位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
三、本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海南高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举证
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正与律师认真商讨
应诉方案。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难定论,若公司被生效的判决
认定败诉并赔偿,将会相应减少作出生效判决当期的公司净利润。公司将密切关
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7)琼民终 12 号]及《合议
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