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1-21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7-004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 公 司 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
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7 年 1 月 20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7 年 1 月 19 日-2017 年 1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 87 号中广商务大厦 24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须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安双荣先生主持。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00214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7 %。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代
理人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9,454,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3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56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67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会议。会议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 496692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
反对 35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1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9%;
反对 35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 497227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
反对 18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 %;
弃权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6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3%;
反对 18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0%;
弃权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7%。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永柏、张光
3、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