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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亚太: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7-02-21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7-007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传票》、《应诉通知书》、《举
证通知书》及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和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
建材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诉本公
司的民事纠纷案,定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三区 23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振涛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 7 号 F 座 17 层 1701 室
    被告一: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 44 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西侧
    被告二: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双荣
    住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办公楼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二)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二”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被
告一”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 50%股权归原告万恒星光(北京)投
资有限公司所有;
    2、判决“被告二”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万恒星光(北
京)投资有限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被告一”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
公司 50%股权变更登记(过户)至原告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被
告一”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同时予以协助配合;
    3、判令“被告二”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07 年年初前后,原告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原为北京万恒置
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万恒公司”)即开始筹划收购重
组上市公司“ST 寰岛”(即“被告二”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当时其
名称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或“ST 寰岛”或“上
市公司”)事宜;经各方协商,原告与北京德创开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13 日签订《顾问合同》,正式开启了对“被告二”的并购重组进程。期间,
原告与“被告二”当时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网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网络公司”)(属陈汉卿,代理人李秀宾)及持有“被告二”7094.72 万股股票
的两个大股东的股东签订了多份股权转让、债务资产重组协议。约定原告以支付
4000 万元现金(2007 年 1 月-3 月的股价 1.8 元—3.8 元/股左右)给原实际控制
人在市场上收购 1.24 亿优质资产置入上市公司以弥补资产减损的方式并购重组
该上市公司(即“被告二”)。
    相关协议签订期间,原告依约筹资支付了现金对价,“被告二”当时的实际
控制人陈汉卿(中国网络公司)也交付了相关股权和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之后,
原告因收购置入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力源电缆”)和济
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固锝电子”)等资产没有成效,即决
定收购满志通实际控制的利润丰厚的“被告一”及下属“三个家具建材城”并将
其置入上市公司(即“被告二”),以期以该 1 亿元资产弥补上市公司资产减损、
履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增加上市公司利润、带动股价上涨。
     经与满志通及关联方反复协商,双方分别于 2007 年 8 月至 10 月签订了多份
合作协议及增资扩股协议,万恒公司筹资 1 亿余元完成了以“被告二”名义对“被
告一”的增资扩股计划(这是并购方案的第一步,第二步是以增资资金收购“三
个家具城”)。该收购重组方案于 2007 年 10 月报海南证监局和深交所审核,未获
批准。2008 年 1 月 14 日,深交所以质疑资产权属性质等为由否决了该收购重组
方案,同时,要求限期整改。万恒公司的并购重组失败。
     2007 年年底至 2008 年初,万恒公司酝酿退出上市公司、转让相关股权及实
际控制权,同时也将收购并置入(或准备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移出(剥离)上
市公司,尤其是已经被深交所和证监部门质疑否决的“被告一”这部分资产。
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多项资产剥离处置议案,其中即包括“被告一”这
部分资产。
     2008 年 3 月底,原告将上市公司(即“被告二”)的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股
权转让给了魏军、赵伟,正式推出了上市公司。各方就相关事项签订了数份股权
转让和“资产重组”协议。作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魏军、赵伟承诺:1、
将原告收购重组上市公司过程中支付的现金费用(收购股权支付 3200 万元,代
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燕宇公司”)偿还银行债务 1160 万元,支
付上市公司拖欠的人员工资、公告费、会员费、税收 1600 余万元,合计 6000
万元,体现为股权转让费)退还原告;2、将原告收购公司置入上市公司的全部
资产剥离上市公司,不剥离的由上市公司实际支付对价(具体体现在“框架协议
中”)。
     魏军、赵伟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后,拒绝履行承诺,至 2009 年 3 月,又将上
市公司控制权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现在的实际控制人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亚太”)。兰州亚太方面主张实际享有“被告一”的 50%股
权权益和其他资产权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一”50%股权是原告收购并置入上市公司(即“被告二”)
的资产,虽登记在“被告二”名下,但权属归原告所有,理应将该部分股权交还
原告,但“被告二”却拒不交还,不仅背弃了承诺,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证
监部门及深交所质疑整改的要求,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依法查明事实,支付原告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
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
响做出判断。本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案件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