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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亚太:关于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7-04-06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7-017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4 月 5 日,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一宗

民事诉讼的《民事判决书》(详见<2017>琼民终 12 号),对原告刘锦

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4—5 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

市中院”)分别受理了原告刘锦、何艳、祖艳玲、陈绍林、贾国军、

黄明江、史殿云、张玉红、丁文义、张玉梅、胡淑俭、南博、万海莲

和南明山十四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7 月 5 日,海口市中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刘锦、何艳、

祖艳玲、陈绍林、贾国军、黄明江、史殿云、张玉红、丁文义、张玉

梅、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和南明山十四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详见 2016 年 4 月 14 日、2016 年 4 月 29 日、2016 年 5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海口市中院十四宗民事诉讼的《民

事判决书》(详见<2016>琼 01 民初 124 号、<2016>琼 01 民初 140 号

至 147 号、<2016>琼 01 民初 156 号至 160 号),对原告刘锦、何艳、

祖艳玲、陈绍林、贾国军、黄明江、史殿云、张玉红、丁文义、张玉

梅、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和南明山十四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详见 2016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6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海口市中院送达的一份有关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上诉案件答辩通知书》和《民事上诉状》:因

原告刘锦不服海口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详见 2016 年 11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

登的相关公告)。

    二、本案判决结果

    海南省高院认为,根据《审理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项关于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

致,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规

定,一审判决认定刘锦的损失与亚太实业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并无不当。刘锦上诉请求改判亚太实业赔偿其损失 44.2152 万元,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938.91 元,由刘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没有对公

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民终 12 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