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诉讼进展公告2018-11-06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8-075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
京 01 清申 18 号),主要事项为公司申请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方与被申请方
申请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
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 A1 号。
法定代表人:马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光,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
村 44 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桂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案件的前期进展
2016 年 4 月,公司委托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向北京一中院申请
立案审理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强制
清算申请书、案件证据以及委托代理手续;2016 年 12 月 5 日,北京一中院召开
该案的第一次庭前听证会。
2017 年 3 月 1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 01 清申
1 号),裁定:“不予受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
具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
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再次向北
京一中院申请立案审理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2018 年 3 月,北京一中院组织双
方进行听证。
二、本案的裁定情况
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 清
申 18 号),裁定如下:
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级别管辖应当依据蓝景丽家公司的工商登
记机关确定。经审查,被申请人蓝景丽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现为海淀工商分局,
因蓝景丽家公司并非在市级或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公司性质亦非
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海南亚太公司关于管辖权
所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蓝景
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
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持有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 50%股权,
初始投资成本为 1 亿元,公司已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7000
万元,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000 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 0
元。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 2010 年 04 月 20 日承诺:协助公司处置该
项投资,并保证对公司追偿、变现处理后达不到 3000 万元的差额部分,以现金
或资产的形式给予全额补偿。
公司正与代理律师积极商讨上诉方案,全力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
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
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 清申 18 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